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浙江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引(试行)》(浙教办综〔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各单位应当在形成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立即报告学校,由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发布由本单位形成的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二)在职责范围内完成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工作;
(三)定期总结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接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行政处分及申诉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学习、工作和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有:
(一)学校网站()、校园信息门户及信息公开专栏是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平台,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教代会、座谈会、通报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校内各单位的网站和《教师手册》、《学生手册》、规章制度汇编、年鉴、文件等文本;
(四)学校新闻网、官方微信微博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根据信息公开目录,各单位确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属于所在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公开。在公开信息前,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校办审查确定。
(三)校办应在接受各单位提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确定公开属性;经确认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四)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或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应当报校办备案。法律、法规对有关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公开目录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形成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由校办审查后确定公开属性及公开范围。
(六)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按照档案工作要求整理归档。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校办代为填写,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单位承办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办提交答复意见。
处理各类信息公开申请,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校办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校办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校办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形式和途径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校办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为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定期向学校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接受举报;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认为各单位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室举报。
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和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组织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传真电话 |
|
联系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校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否 |
承 诺 |
申请人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申请恕不回复。
2.未经我校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