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时间:2008年11月14日    编辑: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编者按:10年前,国务院令第252号颁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一项新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起来,由此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实现了登记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的依法管理。《条例》实施十年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了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了事业单位社会化。近日,市编委办召开纪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十周年座谈会,邀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部分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就我市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以及今后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座谈交流。以下为与会代表发言摘登。

  在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基本上是党政机关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事业单位进入社会,走向市场,成为社会发展主体,这就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当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后,还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市场行为。按照《条例》规定以依法登记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无疑为事业单位进入市场提供了“身份证”和“通行证”,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对事业单位实行跟踪管理的主要手段。以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对事业单位业务活动、财务、资产、人员等管理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知之甚少。《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事业单位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每年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这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事业单位的权力和责任,保障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通过事业单位年检、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效依据。

  建立内外结合,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一方面,事业单位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创新工作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人员素质,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自我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条例》在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另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也要履行好监管责任,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抓好事业单位监管。形成事业单位直接抓、主管部门主动抓、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抓、社会舆论监督抓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管体系,不断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 许为民

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条例》和《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这很有必要,对我们法定代表人很有帮助。通过培训,使我们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提高了依法登记意识;也加深了对事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增强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为我们学习交流、研究探讨提供很好的平台。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对学院的管理能力。班子结合实际,提出了“应用型、符合型、外向型”人才培养模式、规范教育管理和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启动实践教育体系建设、实行人才强院和社会服务提升战略等思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先后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支部建设创新活动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党务、院务公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及工作交流制度。科学规范管理促进了学院快速、健康发展。比如学院在全省91所学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中排名第二,学生学科性竞赛获国际冠、亚军奖30余项,有3项教改成果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2部教材入选“十一五”国家教材规划。先后获国家级科研成果13项,成为同类学校中首个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最多的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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